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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事务所

遗嘱信托(2)


澳洲王刚律师  澳法先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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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更换受托人而产生印花税

通常来讲,在一个遗嘱信托中,更换受托人 (Trustee) 会产生印花税。那么在决定委任受托人,以及评估受托人的稳定性则很重要。如果受托人的人选数量上没有问题,可委任两个人同时为受托人,那么所有遗产都会转换到这两个受托人联合名下。受托人按照信托的要求去履行职责。如其中一个受托人出现变化,如去世或辞职,另一个就可全权接替过来而不产生印花税。


另一种方式是成立一个公司并委任该公司作为受托人,所有遗产的产权会转换到该公司名下,但在信托中明确规定谁可以或谁不可以担任该公司的主管 (Director), 该公司主管则依据信托规定去履行职责。这个主管的更替并不是受托人的更替,所以不会产生印花税。


受托人的权利

如在一个信托中,授予了受托人自行决策的权利,受托人可根据情况去分配利益给受益人,如给三个子女。受托人可合法将利益分配给两个子女而不给或少给第三个子女。如在信托中对受托人没有相关的预防措施,受托人可违背受益人的利益而行动。这时候,如果所有信托中的受益人联合起来可以罢免这个受托人。但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所有受益人能联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如果受托人在执行遗嘱信托时,发现遗嘱有不明确的地方,需要向法院申请更改遗嘱信托。如果受益人之间就遗嘱信托的收益分配方面产生异议,最终的决定权在于受托人。


更换和罢免受托人的条款

在遗嘱中如何定义、更换和罢免受托人非常重要,需要做到切实可行,并考虑到各类防范机制。如果出现疏忽或错误,受益人可能会为此而付出沉重代价。例如,在执行遗嘱信托时,如果受益人发现受托人违规,且在该遗嘱信托中没有机制更换和罢免这个受托人,受益人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来解决而承担高额法律费用。


避免受托人被罢免的机制

遗嘱制定人为保护遗产的持续性,以及希望受益人更长时间内享受稳定的遗产收益,往往希望受托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受益人的挑战。在设立遗嘱信托中,如果只是规定把每年的遗产收入全部给一个受益人并只有一个受益人,那么该受益人在成年后可以通过法院的方式把遗产全部收回,产生和遗嘱的直接冲突。


在典型案例 Saunders v Vautier中,父亲在遗嘱信托中要求他的独生子在25岁之后才能继承遗产。但这个儿子在21岁时就要求继承遗产,受托人拒绝,该儿子通过法院途径成功拿到财产并结束这个信托。为了防止这类情况的出现,一般在遗嘱信托可中加入一些条件式的情况,如该儿子活到25岁就把遗产给他,如活不到就给另一个人, 或在儿子25岁前把遗产收入的一部分或绝大部分给儿子,一小部分给另一个人或慈善机构。通过这样的方式,儿子就不会在25岁前拿到遗产。但事情没有绝对的,如果受益人都已成年,且不涉及或涉及很少其他人的利益,所有的受益人联合起来可以结束任何一个信托。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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