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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离婚程序中,送达法院文件给对方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7-10-31

在澳洲的离婚程序中,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一方作为申请人向法院递交文件,需要让申请人采取措施,有效的通知到对方。

法律文件送达给对方,可以通过个人(满18岁)送达,也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者邮件)的方式送达。送达文件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澳洲境内,需要比法院聆讯时间早28天;如果在澳洲境外,需要在比聆讯早42天。当您考虑到对方会拒绝接受信件的方式,法律上建议您采取个人送达的方式。如果对方找过律师,需要确定对方的这个律师可以代表对方接受相关的法律文件。


个人送达法律文件的情况

送达法律文件的人不能是向法院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但可以是朋友、家人或者是专门的送达员。当送达文件的人不认识对方的时候,要给送达人员一个关于对方的表述和照片,以确保送达人员能确定对方就是要送达文件的人。一旦送达人员确定对方就是要送达文件的人,送达人员需要向对方签一个叫做确定接受服务的文件。有时候,会出现对方拒绝接收送达人员送来的法律文件,在这种情况下,送达人员需要告知对方这是什么文件,并且把文件留给对方。

在法律上,为了满足送达服务条件的要求,送达人员需要写一份证词,这份证词要在律师或者有授权的人见证下进行。如果对方同意签字的话,可以把这份证词给对方看。申请人还可以完成一份关于证明签字页的证词,表明申请人可以认出自己伴侣的签字。如果送达程序出错、或者材料准备不齐的情况下,离婚申请可能被拒绝。

在对方不配合、申请人无从获知住址的情况下,您需要准备送达员的证词、您的证词。如果您可以辨认对方的笔记,您还要准备关于证明签字页的证词等。

*以上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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