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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B针对外国投资澳洲农业的审批流程

 2018-12-10

何种投资情况需要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予以批准?澳大利亚财政部长有权阻止某些被视为有悖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就外资投资递交的“无异议(即有效)”计划书面申请和相关通告向联邦财政部长提供建议。这通常被称之为FIRB审批的申请流程。外国投资者在实施投资计划前必须向FIRB进行申请。投资申请需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

个人(非澳大利亚常驻居民)

属于外国企业或政府(包括国有企业SOE)

企业实体(可以澳大利亚境内成立的企业实体)- 任一海外投资者持有该实体的股份比例达到(20%),或2位或以上海外投资者累计持有实体股份达到(40%)

注解:FIRB将依照追溯条款穿透企业和信托架构以确认企业的最终持有人身份


2. 投资

投资于企业实体的实质性权益:持有澳大利亚企业或信托20%或以上的股权。

农业企业的直接投资:持有该企业10%或以上股权;通过法律安排获得企业5%的股权;或该企业的管理控制权。

澳大利亚的土地权益:包括永久地契,租赁地契(5年以上,包括期权)或土地持有企业的证券。


3. 最低投资审批门槛


财政部长拥有哪些权力?

财政部长有权对已采取或即将采取任何重大投资计划的海外投资者下达法令。

外国投资者在实施某类须申报的投资计划前必须向FIRB进行申请。否则该海外投资者将会收到以下法令,并需承担相应的处罚。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就其他重大计划自愿向FIRB递交申请。即使在未递交申请的情况下,财政部长也有可能对此下达法令。

财政部长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将会在一定期限内发布法令,若超过此期限,国库部长的权利将告失效。

法令类型

财长拥有下列权力:


什么是重大投资计划?

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证券、资产或土地所获取的某些权益,并且投资金额超过了最低投资审批金额门槛。

示例:


如何进行FIRB审批的申请流程

申请者必须向FIRB提交在线申请表,其中包括:

1. 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投资类型,交易对价);以及

2. 同时提供一份复函概述中FIRB申请清单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FIRB申请清单中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


费用和流程:


投资类型

申请费(1)

$2,000澳元

$25,700澳元

$103,400澳元

实体/企业

$1,000万澳元以内

$1,000万澳元~$10亿澳元之间

超过 $10亿澳元

商业用地(2)

$1,000万澳元以内

$1,000万澳元到$10亿澳元之间

超过 $10亿澳元

农业用地(2)

$200万澳元以内

$200万澳元到$1,000万澳元之间

超过 $1,000万澳元

(1) 截至2018年7月1日发布的数据。(2) 土地收购的申请费基于投资者收购土地产权的最高对价,而并非整个交易的收购对价。例如,投资者花费5百万澳元收购农业用地,该土地拥有5个产权,其中最高土地产权的对价是150万澳元,则申请费$2,000澳元。

住宅用地的申请费结构有所不同,属于阶梯状结构。

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费用降低和减免。


收购农业用地的具体要求

关键定义

初级产业:包括栽培或种植农作物,养殖农畜并出售农畜及农畜产品,水产养殖和林业活动。

可合理使用的土地:就土地的现状和环境进行评估,土地现状包括:区划规定下土地的主要用途;土地使用历史(特别是近几年)和土地属性(包括土地面积和淡水存量)。

商业活动判定指标:某项活动是否有显著的商业目的或者特性,是以赚取利润为目的 - 并不仅仅是兴趣爱好。

1. 权益类型

不动产权益:具有任何法律或公平权益的产权。

租赁权或执照:期限(及期权)合理预计将会5年以上。

公司或信托的股权:土地资产占总资产50%以上的企业所发放的任何证券。

2. 农业用地

农业用地:是指澳大利亚境内可用于初级生产业务或或可合理使用的土地。

3. 审批门槛

FIRB累计审批门槛:若外国投资者累计支付的对价(包括地产租赁费/执照)和其持有的农业用地价值总计在$1,500万澳元以上,则必须申请FIRB审批。

4. FIRB审批

若上述要求全部满足,外国投资者必须经FIRB审批通过后方可投资。

5.公开透明的流程

除非销售过程公开透明,否则通常情况下FIRB不会批复该申请。(指南手册第17条)

1. 在市场上广泛销售(例如广泛通过地产挂牌销售网站或当地/国家报纸进行销售)

2. 销售广告至少发布30天以上

3. 提供公平的竞标或出价机会

注解:所有收购的澳大利亚农业用地权益(包括水资源)不论价值高低都必须在澳洲税务局登记。


农业收购中的“公开透明的销售流程”

对农场主和投资者的影响

外国投资者

1. 若收购方拥有至少50%的澳大利亚企业所有权,则公开透明的销售流程将存有例外:

若一位外国投资者持有20%以上的股权或多位外国投资者累计持有40%以上的股权时,依旧需要通过FIRB的审批。

未来任何的股份增持必须依据公开透明的销售流程进行。

2. FIRB的审批申请必须详细说明外国买家是如何发现该收购机会的并且陈述该收购满足公开透明的销售流程。

3. 仍然可以协商的排他期限:

经过30天的公开和透明的销售期结束之后;或者

也许可以在销售期结束之前– 只要卖方不受外国投资者的报价约束,其他买家在公开透明销售期间可以自由出价。


澳大利亚农场主

1. 卖方可以按照自身标准自主选择优先买家。不需要优先接受澳大利亚买家再考虑外国买家或只需要接受最高出价。但是必须确保公平的竞标和出价机会。

2. 不需要重复宣传。收购前的过去6个月卖方在市场上广泛销售除外。

3. 广告上不必披露目标资产信息 – 只需引起买家兴趣即可。设计能够使“澳大利亚境内投资者有参与机会”的广告。详细商业信息可以保密或由卖方酌情披露。

*以上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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