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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人士在澳洲买房,无法履行合同而违约,开发商能追诉至中国要求执行吗?

 
[房产]     2018-04-10
由于种种原因,每年都有一定程度的中国买家,在签订了楼花购买合同,并支付了10%的楼花定金后,到了交割日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样10%的定金是肯定没有了,但是要注意的是,根据澳洲法律,开发商还有可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买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因买家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种种原因,每年都有一定程度的中国买家,在签订了楼花购买合同,并支付了10%的楼花定金后,到了交割日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样10%的定金是肯定没有了,但是要注意的是,根据澳洲法律,开发商还有可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买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因买家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

海外人士在澳洲买房,无法履行合同而违约,开发商能追诉至中国要求执行吗?


那么作为海外买家,在澳洲并没有任何财产,违约一走了之后,开放商有可能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吗?

首先,以前这种可能性并不大,澳洲房产过去几年来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买家违约开发商除了直接拿走10%的定金外,还能将房产卖个更高价,何乐而不为。但随着澳洲政府对楼市的不断打压,楼市的火爆不再,海外人士贷款难度的一再增大,使得违约的买家比例也越来越高,也使得有些开发商起诉违约买家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


那么,来看看有关中国和澳大利亚两国具体的一些相关法律。

由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般认为属于程序问题,根据“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 的冲突法原则以及世界各国的实践,一国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该国司法权的体现,所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一般也依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法院地法律。

又因世界各国各自社会、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利益、历史特征、法律习惯等的不同,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问题上各国的规定差异悬殊,尤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方面各国的规定更是千差万别。从而造成种种障碍,致使一国作出的判决,往往很难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或者虽可在某国得以承认和执行,但在另一国却不能如此。


澳大利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假设买家老王无法交割一处澳洲楼花,后开发商诉至澳大利亚拥有相关管辖权法院并获得确认买家违约的生效判决书。而买家老王身为海外人士、且并无资产在澳洲可以被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可以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澳大利亚法院作出的该判决?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 、268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基本条件是:

  • 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该判决国必须是和我国缔结了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双边条约,或双方是同一国际条约的共同缔约国,或双方有互惠关系的;

  • 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凡是外国判决符合上述3条原则,我国就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承认与执行。总的看来,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只作了简要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规定与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相比尤其显得过于简单、笼统。特别是当我国需要与澳大利亚开展司法协助或两国的判决需要相互予以承认与执行时,就更加难以顺利进行。

此外,我们可参考广东省一个真实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7年3月1日[2006]民四他字第4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粤高法民四他字第11号《关于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国与澳大利亚联邦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此复。


经过查询《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对外缔结司法协助及引渡条约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弗拉西动力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司法协助及引渡条约缔结情况如下:

截止2018年2月,尚未订立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因此,澳大利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目前较难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需当事人向中国相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于后方可予以执行。


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假设买家老王无法交割一处澳洲楼花,后开发商诉至中国拥有相关管辖权的法院,并获得确认买家违约的生效判决书。而买家老王在澳洲有数项资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可以请求澳洲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该判决?

原则上说,中国的判决要在澳大利亚的法院执行必须满足四项条件,若相关条件获得满足,澳大利亚的法院会执行中国的判决,这四项条件是:

  • 判决须由中国法院作出,且该法院依据澳大利亚法律对被告拥有国际意义上的管辖权;

  • 判决必须为最终和终局判决;

  • 判决金额必须确定或容易计算;以及

  • 中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以及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必须一致,并且拥有相同利益。

首要条件是确定管辖权,在下列情形下,中国法院通常被认为拥有管辖权:

  • 自然人被告在原诉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之时位于中国(无论时间有多短暂);

  • 法人被告于原诉法律程序文件送达时在中国境内确定及合理永久的地点开展业务(无论是通过维持分支机构或通过雇用代理人代表其经营业务且达到一定时间);

  • 被告通过下述方式服从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 提交无条件应诉书;

  • 自愿参加诉讼;

  • 事先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或

  • 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其位于中国的有形财产移交了所有权或占有权。

即便中国法院的判决满足上述要求,并且初步看来可在澳大利亚获得执行,但澳大利亚法院仍可能基于下述理由而拒绝执行该判决:该判决通过欺诈方式获得,违反公共政策,或有违自然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就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提起诉讼并胜诉即创设一项债务,该债务可按照与澳大利亚法院作出的任何其他金钱给付判决相同的执行方式予以执行。

然而在实践中,根据目前的已知案例,澳大利亚法院实际上尚未执行中国判决,这意味着中国法院可能不愿给予互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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